社團法人台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

PDF下載

99年11月21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0年8月1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02年3月24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6年3月1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12年3月26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物理治療專業之研究與推廣。
二、
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三、
物理治療師教育與進修之辦理。
四、
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
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業務及諮詢。
六、
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七、
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八、
會員感情之聯絡。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物理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鄰近縣市執行物理治療業務但該縣市並未成立縣市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停權處分。
一、
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二、
積欠會費達一年者。
 
停權處分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先向社會局及衛生局報備,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七條之一: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
一、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二、
積欠會費達二年以上者。
 
除名處分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後先提會員大會追認,並行文社會局及衛生局。
第七條之二:
經本會停權或除名處分之會員,申請復權或重新加入本會或其他縣市公會時,需繳清前欠會費,使得復權及恢復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有使用本會專屬團體標章之權利,使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但受停權或違反章程規定者,或未具本會會員身份者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並議決會員停權及復權之處分事項。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議決派任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 1/5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每一會員受委託以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以畫面截圖紀錄為準;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
  會員應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唯新進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上半年者,得繳交一千五百元。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或曾加入其他縣市公會者 ( 請附上該縣市公會之當年度繳費證明 ) ,免收當年度常年會費。
  已在台南市辦理執業登錄而未加入本會之物理治療師,其常年會費追溯至本公會成立之日。
三、
事業費。
四、
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處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九七社行字第09700979970號函准予備查。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102南市社團字第1020300927號函准予備查。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一0六年三月三十日府社團字第1060330716號函准予備查。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一一二年四月七日南市社團字第1120451002號函准予備查。



快速連結

學分入口網
長照積分系統
台南市衛生局
物理治療師公會聯合會
物理治療師學會
學會課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