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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09年1月21日至111年12月31日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台南市衛生局依衛福部前揭函指示,將其執業執照應該新期限逕予展延如下:

(一)應更新期限介於109年1月21日至109年12月31日者逕予展延3年。
(二)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逕予展延2年。
(三)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逕予展延1年。

展延方式:免申請,自動展延。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若在展延期間更新執業執照,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不會因為展延而延後應更新日期,應為原發(未展延)的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例:111年1月1日到期者將自動展延至112年1月1日。
但執照屆滿日期仍以111年滿6年之翌日為準,即117年1月2日。

說明:依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函辦理。
如有問題,可諮詢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電話:02-2562-3967)


相關文件:
全聯會轉知衛福部函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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